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
时间:2022年04月01日 17:01,来源:财务处

 

各位教职工:
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》(国发〔2022〕8号)以及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修订发布<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公告2022年第7号),即日起,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填报路径:打开“个人所得税APP”首页,选择“常用业务”下的“专项附加扣除填报--婴幼儿照护费用”进行填报。

附件.zip

财务处

2022年4月1日

联系我们
地址:中国洛阳市伊滨区吉庆路6号
邮编:471934
帮助
建议采用ie8以上
chrome、firefox、Safari5+浏览器
360、腾讯浏览器采用极速内核
媒体
官方微信
       
 
官方微博